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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农民财产权得到更好实现
□ 瞿长福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将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引起社会对“三农”发展的广泛关注。这一表述既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城乡平等、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户籍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财产性收入。现实中大多农民拥有的最大财产往往是住房和集体所有土地,但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没有完整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给本村以外的成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样不能抵押、担保,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上市,需要先征地转为国有土地,但转为国有土地上市的巨大价差与农民集体无关。如果是承包地,除了不能抵押、担保,在流转中也面临收益权得不到保障的各种风险。因此,近些年不少专家呼吁,加快农民增收,就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无疑抓住了农民增收的核心环节。按照这一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利,就是使农民能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活动,同时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将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过去一直很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和保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还需要在具体实现路径和方法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方面,200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就规定,林地使用权可抵押、担保,2008年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进行转让、入股、抵押。但在各地的实践中,林地抵押担保困难重重,有些困难具有普遍性,不是单个地方能够解决的。林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抵押担保面临的困难,势必将反映在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等方面。

同时,新型城镇化建设正在加快推进,更多农民将从农村转移出来。对农民来说,转移进城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农村住房如何处理,能否变换成进城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另一个是承包地,身份转化为市民之后是否能继续保留承包地收益权、是否能自主处置承包地使用权,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农民很难放心进城。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常常动员农民进城之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农民在城里的工作收入得不到保障,乡下的承包地又被收回,造成实际生活水平没有明显提升。

此类问题有些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过去留下的“硬骨头”。对此,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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