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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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法院不得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和地方“维稳”压力违法裁判,办案场所外取得供述为非法证据,辩护意见采纳与否要说明理由,证人拒绝出庭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下级法院不得就事实、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最高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牢固树立防范冤假错案思想防线

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高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可以说,《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这位负责人说。

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从观念上牢固树立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据介绍,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只有严格执行“两法”、“两个证据规定”和相关的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意见》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要求、确定标准,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

“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取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够的。”该负责人指出,只有依靠诉讼程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和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在案件审判阶段,既要重视发挥诉讼程序内部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力量、智慧。

始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

据了解,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际,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对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其中,《意见》作出几方面的新规定:

明确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明确提出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该负责人指出,《意见》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深化、发展和完善,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和《意见》对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定,始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四项工作机制规范法院审判流程

立足审判实际,《意见》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分别是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

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而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

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意见》主要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

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法律设置了诸多审核监督机制。《意见》规定: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理顺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级职能,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更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意见》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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