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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部民间融资地方管理法规出台
于明年3月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开通三大通道
记者张玫

○ 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边界

○ 把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做了积极尝试

○ 将改革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

○ 使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清晰

本报温州11月22日电 记者张玫报道: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正式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开通了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大民间融资通道。

温州市金改办副主任余谦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本身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十二项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也是温州金改的任务。这个《条例》的出台在四个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对全国来讲意义重大:第一,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边界;第二,它把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做了积极尝试;第三,它将改革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第四,它使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清晰。鉴于《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为明年3月1日,余谦告诉记者,现在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同时立即着手对《条例》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的培训,以及做好各项宣传工作,要让《条例》尽人皆知。余谦还告诉记者,《条例》出台对温州的导向很明确,就是要让民间借贷公开化、阳光化、法制化。目前温州已经试点备案制度,下一步,还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只要备案,都允许探索。

新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民间借贷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对此,温州市经济学会会长马津龙认为,温州目前民间借贷分为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和非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需要加以规范和登记管理的,主要是后者。根据以往的调查,温州民间借贷双方42.4%为亲戚关系、52.3%为朋友关系,不直接认识的仅占5.3%。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并未发生太多的债务纠纷。2011年在温州发生的较为普遍的民间借贷危机,正是由于种种原因,借贷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亲朋好友之间相对安全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马津龙认为,此次《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这类民间借贷的规范,防止普遍性债务危机的发生。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温州市总商会副会长、市打火机行业协会会长黄发静说,这样既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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