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三是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修改体现了国际收支形势快速变化和宏观经济监测分析的最新需要。
近二十年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新形势就是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表示。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新问题就是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而新要求则来自于国际规则的变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4年前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作了多处修订。这些变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健全符合最新国际标准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国际可对比性,即将实施的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根据原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等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考虑到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新办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
“此次修改具有突出的特点。不仅与时俱进,按照最新国际标准全面修订统计申报范围和对象等内容,而且突出重点,对国际收支存量统计、非中国居民申报义务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薄弱环节也进行了补充,并优化了渠道,减轻申报主体负担,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数据准确程度。”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分析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改后,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斌建议,《办法》修改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水平,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继续改进统计方法,使其更加适应《办法》的新要求,达到《办法》修改的目的。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让申报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自身义务,提高申报意识,支持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