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今日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碳排放管理“动真格”
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据新华社上海11月21日专电 (记者李荣) 上海20日正式出台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上海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同时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此次的办法,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分配配额。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将按规定进行碳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相关部门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依据审定结果,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上海的碳排放交易平台设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此次出台的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果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