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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好城乡联动这盘棋
瞿长福

我国农村改革步入到攻坚深化的关键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改革措施。这些举措既是农村改革的方向,也是农村改革的抓手,从当前来看,尤其需要把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一并设计、一体推动,以新的理念和思路下好城乡联动这盘大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农”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农业发展、农村环境还是农民收入都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坚持城乡联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坚持城乡联动,就要在坚持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新的经营条件下,传统农业分散经营带来了土地细碎化、缺乏规模效益和农村“空心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更现实的紧迫性。在实践中,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提升上具有明显优势,具有相当的市场竞争力,正在成为现代农业的“领头羊”。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已成为现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基本前提是维护好农民利益,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收益权的实现形式,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土地增值增效的长久收益。现在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就是担心土地流转出去之后慢慢“归公”了,所以,下一步要加快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让农民手中有证,真正落实《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实践中还要防止“刮风式”土地流转、“运动式”规模经营,不要给土地流转定指标、下任务,避免“好心伤农”。

坚持城乡联动,就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财产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担保,农村住房不能抵押转让。在公共资源配置上,尽管这些年乡村的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但相比城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有明显差距。这些方面的差距既堵塞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制约了农民增收的速度,也影响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进城的意愿和能力。现在,农民不仅从土地获得了稳定的权益,而且《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同时《决定》要求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上,农村最大的交换资本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过去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只能由政府部门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上市,农村集体和农民享受不到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之后的巨大差价。同时农民住房不能交易转让,一些地方就以村庄整治为名让农民“集中上楼”,腾退出来的土地指标通过“占补平衡”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如今,《决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样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既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又要防止集体内部出现违背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坚持城乡联动,就要不断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在人的城镇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城融合、改革户籍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当前,我国农村改革走到了需要攻坚深化的关键时期,需要以新的理念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以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加快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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