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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用等级分为四类
黑龙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记者倪伟龄、通讯员崔柏

本报讯 记者倪伟龄、通讯员崔柏报道:黑龙江省工商局日前颁发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据悉,两个《办法》把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标准;B类为警示标准;C类为失信标准;D类为严重失信标准。在信用分类基础上,根据监管风险度的不同,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行业,根据所处的监管区域不同,将风险程度划分为风险一级、二级和三级,从而弥补了单纯的企业信用分类事前预防不够的不足。

《办法》中还对企业信用评定、升级、降级、监管措施、信息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基层工商局所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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