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周末杂谈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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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得起你的代言吗
□ 徐 涵

广告代言人应该注意自己与代言品牌的关系,随时想到他应尽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

不久前奥运金牌得主孙杨因无照驾驶受到处罚,事件本身已经过去,这里要谈的是这件事背后折射的中国广告文化现象。

这次事件让人们很受伤,电视机前的观众们现在才知道,电视上那个驾车的帅气明星原来是无照驾驶。显然,孙杨代言的汽车企业在明星没有驾照的情况下照样与他签订了代言合同,并在电视广告中出现了孙杨驾驶汽车的画面。这事也让品牌商很受伤,因为孙杨代言的是现代汽车,但他平时开的却是另外品牌的汽车,包括众所周知的出事车辆也并不是他所代言的品牌。

人们不禁会问,这样让人受伤的广告和明星的代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先说品牌商。与无合法驾照者签订汽车代言广告合同,并长期在电视上播出其驾驶的画面,这样的品牌广告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邱宝昌认为,广告法要求广告要真实合法,但孙杨作为代言人在广告画面中驾驶汽车却没有驾照,这种画面内容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就是虚假广告,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广告。这件事对于做广告的厂家应当是个警示,什么样的人可以用什么样的行为来代言你的品牌,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被忽视。

再看代言人。这个事件让笔者想起几年前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的一家商店里偶遇的一位足球明星。当他被店里的粉丝们认出,并激动地要求合影时,这位球星微笑着说,“去外面拍照吧,因为我不代言这个品牌”。还有一件事也与巴塞罗那有关。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一干NBA超级巨星组成的美国梦之队不费吹灰之力夺走男篮金牌,而领奖服竟引发球员与奥委会官员对峙。由于男篮领奖服印有赞助商锐步的标志,签约其他品牌的乔丹等人拒绝穿领奖服上台领奖,最终几名球员选择用披国旗掩盖领奖服商标的方式出场,平息了风波。不论是履行合同的约定还是明星的自我约束,这些明星们在公众场合至少能够想到自己对于代言品牌应该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受到广告合同的约束。

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这表明,在有关广告的法律和文化相对成熟的社会中,广告代言人出现在公共视线中就应该注意自己与代言品牌的关系,随时想到他应尽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试想,如果代言明星出现在公共场合时从不使用他所代言的品牌,那这样的广告可信度能有多高?由此而联想到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明星虽然代言了虚假广告却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方面是明星代言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是代言广告合同对代言人缺乏严格的约束,这注定会造成当前我国广告文化的乱象。

广告,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不论是品牌商还是代言人,双方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告中呈现可信的产品、真实的品质,才能真正发挥出明星效应,才不会拿消费者闹着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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