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周末杂谈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2013年1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材也该付稿酬
□ 张洪波

有了付酬标准,加上文著协的教科书选文监测手段,广大作家从教科书获得稿酬的日子就不会远了。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科书选用各类作品终于有了可以依据的付酬标准。但对此利好消息,不少作家都表示怀疑,稿酬真的能到作者手中吗?

原来,按照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编写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法定许可”制度,是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而对作者权利进行的一种限制。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出版单位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稿酬连同邮资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选用文字作品稿酬的惟一法定收转机构。出版单位依法将教科书选文稿酬交给文著协后,即履行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的法定义务,相应转付责任由文著协承担。

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但是,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胎死腹中”。

虽然自2001年起法律豁免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需要事先获得作者授权的义务,降低了出版成本,同时也赋予了权利人从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情况非常不乐观。全国580家出版社中,仅有个别出版社主动直接向作者支付或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作者转付报酬。大多数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绝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作者主动上门索要稿酬,出版单位也不会顺利付酬,往往以各种借口予以搪塞,到最后才会给个“仨瓜俩枣”打发了事。更有甚者,作者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常常被删改,将诗歌排版成散文,不给作者署名,张冠李戴,导致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现象比较常见,更别提支付稿酬了。

出版单位还往往以国家没有付酬标准为借口而不支付稿酬。现在,在文著协和广大会员整整5年的辛苦呼吁和推动下,《办法》终于出台了。教科书选用各类作品终于有了可以依据的付酬标准,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

但是,如果出版社不公示或者不向文著协备案教科书选文篇目,很多作者仍然无从知晓作品被选用情况。而且,2001年至今的教科书选文又该依据什么标准付酬?如果出版单位对《办法》充耳不闻,依然不付稿酬怎么办?让作者个人去与出版单位谈判甚至起诉,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仅仅有付酬标准,缺乏付酬救济保障机制,那么,《办法》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为此,笔者呼吁广大作者将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情况向文著协备案,或者授权其监测教科书使用情况,以便由文著协统一出面向出版社索要稿费。与此同时,文著协正在主动收集整理全国教科书的出版情况,将于近期公布主动监测到的教科书选文目录。作者发现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可以向文著协直接备案个人信息,委托文著协向出版社追讨稿费和索要样书。

有了付酬标准,加上文著协的教科书选文监测手段,广大作家从教科书获得稿酬的日子就不会远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