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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逃票者能否任公职

事件回放 上海市文明办负责人日前表示,上海准备将地铁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意味着,若有人因地铁逃票造成个人诚信出现不良记录,将受到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进入大企业工作等惩罚。

并非小题大做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加强诚信建设是长期任务,需做好多方面工作。严重的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问题当然需要引起重视,逃票乘车等“小事”的危害也不可小觑。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气,失信行为才会受到公众强烈谴责,失信者才会付出极高的成本。上海准备通过惩罚地铁逃票推进诚信建设,并非小题大做,这种以小见大的做法具有示范意义。

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理应提出更高要求。一个没有诚信的官员难以得到群众拥护,因为群众不知道他到底要干什么;一个贪小便宜的教师也很难为人师表,因为他不大可能教好学生。把地铁逃票纳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是对失信行为应该给予的正确处罚。

(汪代华 安徽庐江 教师)

不宜急于推出

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设立“诚信黑名单”,应谨慎推行。毕竟,升学、就业关乎民众生存之本和生活之源。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些地方和个别人士尽管口口声声把征信系统看得很重,实际上却有意无意地掺入了一些“利己因素”,将其当作阻止其他人进入热门行业的障碍。

信用虽无价,评判应有规。不管将来建立什么样的征信规则,都要尽力做到规则平等、监管平等和处罚平等。如果真的要禁止有逃票记录的人进入公务员、教师等领域,那么,已经在这些行业并且被查实有不良记录的人,又该如何处理?若失信代价不平等,则相关规定的效力也会打折扣。

(陈海荣 浙江宁波 职员)

此举涉嫌违法

重建社会诚信需要严惩失信、奖励守信,这已形成社会共识。但完善征信体系不能只抓鸡毛蒜皮的事,更不能只将地铁逃票、拖欠水电费等作为征信重点。

更何况,这一或将实施的规定作为下位法规,与多个上位法相冲突。例如,在《公务员法》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个人诚信不良记录者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的规定。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显然,对包括地铁逃票在内的失信行为进行就业限制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推进诚信建设,应该在现有法规框架下进行。

(杨国栋 江苏苏州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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