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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所得税
崔文苑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显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通知表示,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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