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资本市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期货保障基金获政策支持
崔文苑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继续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予以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显示,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通知表示,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