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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产品创新了,监管要跟上
安 之

对于消费者来说,互联网金融的种种创新当然是好事,从小处讲,“盘活闲钱”的互联网碎片化理财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高门槛,让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有机会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成为金融消费者。从大处来看,互联网机构的参与,不但打破了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也倒逼其开发更为便捷的服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消费体验。

不过,尽管有种种好处,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互联网企业仍要学会进退之法,不能一味冒进。此番百度“百发”被证监会核查,正是因为其在营销上违反了《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关投资者的真金白银,互联网企业不能再像往日一样靠噱头和口水夺取眼球,而必须踏踏实实做事,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不断涌现出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对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的商业模式应该受到鼓励,要充分尊重其自身发展规律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包容、允许不同元素的金融创新在合法合规的状态下自由生存,为小金融机构创造与大机构公平一致的竞争环境。

但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也应该被提上日程。毕竟除了“类余额宝”产品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多种形式,特别是众筹模式和人人贷的P2P模式,目前尚存在较高风险。按照央行此前的表态,“两个底线不能碰,一是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严禁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应严守底线,审慎监管,用制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以确保这一新生事物能够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从具体措施看,一是需要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创新,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进来,如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中推广传统金融监管风险准备金账户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征信。二是需要加强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对用户的金融信息进行充分保护。

进退有度方能长远,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这条“鲶鱼”才能真正搅动现代金融服务业转型升级的一池春水,而这也正是投资者喜闻乐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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