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李万祥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结合我国消费维权实践,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职能、确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作深入解读。

亮点一: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解读: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提高了消费者胜诉几率,也有助于增强企业对产品担保的责任意识

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说,把本来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大大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

“一般而言,经营者是比较了解行业内哪些鉴定机构权威,哪些是司法机关认可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于丹说,由经营者提供举证责任限定在6个月内,给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比较均衡的责任分配,有助于增强企业对产品担保的责任意识。

亮点二:赋予消协新职责

解读:规定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责,为消协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认为,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这也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具有8大公益性职能。“其中,法律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一些新职责。”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如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消费者协会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同时,也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三: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建立

解读:赋予消协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既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又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新的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既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责,又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陈剑指出,关于公益诉讼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解释说,“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详细的规定,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