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显著降低消费者网购风险
□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李万祥

编者按 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为让读者进一步了解新消法的主要规定和亮点,即日起,本报刊出系列解读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一系列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正当利益的规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企业代表。

何谓“无理由退货”?

解读:无理由并非无条件,退货商品应完好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非现场购物”,拥有冷静期、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也就是所谓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表示,“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解释说,在“非现场购物”中,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对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有两个条件,一是本身商品就不宜退货,另外经营者认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这就需要消费者来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说,“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退货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就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既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是促进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理性。”

退货运费谁承担?

解读:一般由消费者自负,但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这两句话要一起看,前一句话是在一般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的话,可以按照经营者的承诺去办,运费由经营者自担。”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一般是通过图片、文字或者视频来判断商品好坏合适程度,眼见不一定为实。贾东明特别强调说,如有质量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交易平台先行赔付是否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先行赔付目的是让消费者快速获得赔偿,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视情况而定

网络消费背景下,面对庞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何让消费者快速获得赔偿,同时又不会让网络交易平台受到损失?对此,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自己对消费者的承诺。

这是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两种情况。“这里不存在连带责任,先赔了也可以,之后再自己追。”杨立新解释说,但是,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搞欺骗,还不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责任并不是某一方的全部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除了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之外,网络交易平台还有其他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信息保密、信息披露、健全赔偿机制及约束机制,等等。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