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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信托机构 “抢到”信托座位了吗?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 王增武

截至今年上半年,财富管理市场主要参与方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保险、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存量规模顺次为9.08万亿元、9.45万亿元、7.88万亿元、3.48万亿元和3.42万亿元。此外,基金子公司规模约为2000亿元。去年5月召开的券商创新大会将国内财富管理市场/资产管理市场带入“战国时代”,表面上看是在健全金融功能牌照、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建立直营渠道等方面竞争激烈,实质上是争抢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贷款功能、投资实体、破产隔离和权益重构。目前进展情况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管化”步伐加快。尚福林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明确提出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是债权性直接融资服务,银监会创新部王岩岫主任也多次表示商业银行要发展自己的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8日,中信银行发布通告称“获银监会首批理财资管业务试点资格”,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首单资管业务产品已投放市场。据报道,目前共有11家商业银行参与试点工作。

第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新规”频出。为在规避保险资金投向“单一化”基础上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配合保险资金来源的“契约”长期性,2012年末至今,保监会频频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新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可投资国家涵盖美、英、德等25个发达国家以及巴西、俄罗斯等20个新兴市场国家,投资范围覆盖货币市场、固定收益类市场、权益市场和不动产;二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证券公司在创新中防范风险。“一法两则”是券商开展资管业务的基础,其中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方向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商议决定,这表明对该类产品的投资方向是“零约束”,从而导致受到监管约束的“银信合作”更名为“银证合作”。据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2年末,券商1.89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中至少约有8000亿元左右是“银证合作”的通道业务。今年的券商创新大会强调更多的是风险,保证券商资管业务依然稳健前行。

第四,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要事件,比这更为重要的当属2012年9月修改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非上市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的财富管理业务。鉴于“子公司”业务的资本计提低、审批条件松、合作方式多、投资方向多和市场反应快,其类信托业务突飞猛进,目前的存量余额约为2000亿元,并以每天150亿元的规模快速膨胀。

简言之,各种非信托机构“新规”旨在获取信托资质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实业投资、破产隔离和权益重构等。如前所述,基金子公司争抢信托资质的优胜者,真正具备信托资质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至多只是实现“投资实体”这一功能。理由是无论法律层面的《信托法》,还是部门规章层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均规定了信托财产不会被计入清算财产,为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提供了双重保障。然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子公司的“试点办法”中将专项资管计划的财产规定为“委托财产”,而非“基金法”中的“基金财产”,因为“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仅包括证券投资领域,而不包括专项资管计划的“非上市股权、债权和财产权”。另外,基金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受到《公司法》及《破产法》的约束,如果子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部门规章对委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规定很难与《公司法》、《破产法》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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