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是人们共享现代化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投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延伸,如公共服务不仅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体系、基本医疗保障等物质领域有了拓展,还关注精神文化领域,对公共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资源逐步实行免费开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公共服务的质量有所提高,如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使义务教育实现了从“有书读”的外延扩张到“读好书”的内涵建设跨越,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均的矛盾依然突出。从供给上看,由于公共服务概念和范围的不确定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其他供给主体的弱参与性,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不足,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从分配上看,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数量等优势资源都往发达地区聚集,导致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东部地区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地区、人群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最紧迫的是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合理、普惠标准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可见,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距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因此,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健全制度安排。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强激励,而较差的制度安排将对社会交易活动产生负外部性。公共服务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更需要健全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机制保障。一方面,健全的政策法规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公共服务供给者在考虑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尽可能考虑社会法律的各种约束的风险。因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约束会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完善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能够弥补正式制度安排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例如,由村民自治组织执行监督或仲裁的非正式组织能有效提高村民监督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所在。政府既是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主体,也是社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当前,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挖掘公共资源潜能,集中力量组织和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和公益基础服务,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共同构成了政府的主要职能,过去,我国政府主要注重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忽略了后两个职能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形态弊端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加以改变,注重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保障人们充分享受公共服务。为此,应着力调整可支配财政资源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热衷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硬件投入,而忽视改善民生方面的软件投入,从而使得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更加严重,因此,应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努力使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体人民。
三是完善投入机制。完善的投入机制是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完善的供给体系是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企业等多个供给主体的体系范畴,可以从供给数量上弥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完善的供给体系还有利于改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完善的供给主体可以解决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将释放部分财政资金进入其他领域的投资,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结构的改善。此外,还要形成多元化的政府供给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政府供给模式单一,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为主。政府应根据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供给模式,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如,有些公共服务可以采取招标、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强化竞争机制,提供对这类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对基础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则采取政府供给的模式等。
四是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水平。要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改善渠道。通过建立统一科学的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准确判断出公共服务水平,并通过建立公共服务修正机制,不断修正公共服务供给方向和供给质量,使公共服务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同时,还应搭建公共服务供求双方之间有效沟通的渠道,从而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