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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纾缓“影子银行”系统风险
□ 赵淑兰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但也要充分重视并纾解其系统性风险,及时有效应对,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认为,我国金融安全正面临着来自“影子银行”等的安全隐患。今年6月,评级机构惠誉国际也曾宣称,“影子银行”会给中国金融稳定造成越来越高的风险。

“影子银行”,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引人关注。西方国家认为,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标准定义和外延还没有形成共识,但大多认为是指除银行信贷之外的其他融资渠道。而且,国内国际都认同“影子银行”具有这样的共同点:具有风险性和传染性,极力绕开金融管制追求高收益。

与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影子银行”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并不大,但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认为,按最窄口径统计,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的报告认为,2012年底,我国狭义“影子银行”总规模约11.68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的51.3%。

不可否认,“影子银行”在促进我国金融业务多元化,尤其在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方面发挥着补充银行体系的重要作用。而且与欧美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基本上没有过高的杠杆率,风险不像欧美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了监管。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子银行”存在着潜在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从事高风险业务却避开金融监管,把风险转嫁给了政府;追求高收益,在社会平均利润率较低,以及经济增速下滑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资金越来越向政府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倾斜,助长地方债务和房地产泡沫风险;由于缺乏规范性、透明度及必要监管,增大发生危机的几率;资金来源短期性与资金投放长期性造成的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会随着规模扩大,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容易使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量等数据失真,误导宏观调控政策。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一方面,应反对和防止过分夸大、过度渲染其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鉴于其发展速度快,潜在风险也有加速累积的可能,应充分重视并纾解其系统性风险,及时有效应对,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纾解“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首先需要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对“影子银行”各项业务的监管,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结合国内实际,组建相关监管协作部门,强化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审慎监管,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规范,使“影子银行”的运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同时,改变由分业监管造成的市场割裂与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以消除监管真空与制度套利空间。

其次,需要进一步推动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市场化改革。在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各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让在利率尚未市场化、信贷投放存在严格管制、不同金融市场分割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影子银行”,成为与银行系统公平竞争、能够把金融业容量做大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其弥补传统银行业务不足、满足实体经济需要的作用。

第三,需要适度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管制,给予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以更大的自主权。如,适度放宽存贷比控制,避免由于监管政策叠加加大银行合规经营成本,使其不得不求助于“影子银行”绕开监管逐利;适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更多地采用市场化手段管理流动性,避免过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商业银行行为的扭曲。

第四,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一方面要明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对其进行必要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影子银行”的风险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预防。另一方面,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缺乏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要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从法律层面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第五,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有专家建议,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来考虑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问题,监管措施才是可行的,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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