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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玻璃口袋”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谈社会救助
本报记者 陈 郁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下一步,如何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如何让困难群众更多地享受到社会救助带来的实惠?如何“阳光救助”?就这些问题,记者在“社会救助宣传周”期间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

记者:作为服务困难群众的职能部门之一,民政部门如何落实中央提出的“社会政策要托底”?

答: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托底功能,对民政部门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的衔接,形成坡度救助格局,解决困难群众各方面的救助需求。二是完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制度,争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三是合理确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我们将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同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四是拾遗补缺,研究论证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框架,分步骤推进、有重点地研究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逐步探索建立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福利补贴和重点保障制度,实现托底性民生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近年来,我国低保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着骗保、漏保、“人情保”、“搭车保”等现象,致使该拿低保的人没有拿到低保。民政部对此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民政部对低保中的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指导各地采取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的收入财产条件,明确低保审核审批流程中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等。二是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从多方面核实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增强基层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的能力。三是落实责任。强化乡镇(街道)的受理责任、审核主体责任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主体责任,搞好公开公示、长期公示,实施“阳光救助”,扩大政策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四是强化监督,同时不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记者:如何将“输血式”救助与“造血式”救助相结合,让被救助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幸福感?

答: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实行失业登记。凡是处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都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是就业扶持。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帮助的,取消其本人享受低保的资格。三是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在低保对象刚实现就业的一段时间内,其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后逐步按比例计入,逐步减少低保金,直到其依靠自身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之后才完全停止低保金。四是实行“收入豁免”。对实现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增强其就业意愿。五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将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救助对象确认为扶贫对象,优先保障其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他们靠自身能力实现脱贫致富。从实践来看,这些做法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困难群众也比较认可。

记者:随着近年来社会救助对象的不断增加、救助内容的不断扩展,仅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在此前提下,如何鼓励民间力量参与?

答:民政部以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医疗救助领域为突破口,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序衔接,努力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规范管理,增强慈善公信力和透明度,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玻璃口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慈善参与社会救助的各个领域,在扶危济困、救孤助残、送温暖等多方面“补缺堵漏”,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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