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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建议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许跃芝 李万祥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在京举行,三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在向会议作报告时指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巨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指出其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对此,苏泽林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单作规定:消费者网购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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