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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保法修订案草案:
拟实行环保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许跃芝 李万祥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报道: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并采取措施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考核,此次三审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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