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过剩既反映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性特征,也暴露出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化解产能过剩要善用“加减法”,即做到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并举。
对新建设产能的控制力度要加大。应当说,在经济形势好转或投资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往往产生投资冲动,特别是在一些过热行业,容易发生投资和新产能建设扎堆的情况,有很大的盲目性。随着单纯行政性措施的削减,目前我国逐渐加大了产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但准入管理的覆盖面、管理的深度和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准入方面,要通过财税、技术等措施,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调控,增加产能过剩行业投资和产运销成本,减少其利润空间,从而形成对资金投向的引导和制约作用。
对当前存在的过剩产能,还应强化分类治理,促进其存量调整和优化。目前存在的过剩产能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产能虽“过剩”但未必“落后”,对这些产能应当适度给予财税支持和技改扶助,使之经过一定的改造、整治,形成有效产能或高端产能。对于应当淘汰的落后技术,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能,应加大退出责任、处罚力度,完善监控机制,尤其是要警惕出现退出不彻底或退出之后重复进入等问题。考虑到淘汰产能对企业的影响,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淘汰或淘汰补偿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规模适度、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治理过剩产能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对控制过剩产能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个别地方存在发展观和效益观方面的短视行为,有的企业自觉性、自律性较差,对控制过剩产能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为求局部利益而舍弃整体利益的行为。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部门、政府与企业之间,也需要多方参与、协调一致,全力完成过剩产能治理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