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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资者若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证券市场就不能平稳健康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构建
苏 渝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发表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署名文章,文章分析了保护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同时申明将多举措保障投资者利益,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支持中小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推广专业化纠纷调解和仲裁,建立完善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资源再配置、利益再分配的市场,在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群体。其中,中小投资者虽人数众多,但缺乏组织性和竞争优势,博弈能力却最弱,极易成为强势的上市公司损害的对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包括追究上市公司造假、内幕交易等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害的各种行为。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面对侵权纠纷往往只能诉诸法院。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难度颇大,尤其在举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经常出现“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情形。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较为明显。此外,虽然新《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以调解职能,但因调解效力过低,很难真正发挥预期的效应。尽管调解作为证券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因其快捷、自愿、低成本等优势而为投资者所期望,但从目前证券纠纷引发的案件来看,调解成功的如凤毛麟角。再者,我国虽在上世纪90年代引入证券仲裁制度,但由于适用的规则没有针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也很难为投资者所采用。

证券维权纠纷有效解决机制的缺失,给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危害。就证券市场而言,如果投资者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其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意愿就会大大降低,证券市场也不能平稳健康发展。如果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者进行处罚或处罚太轻,造成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就会产生违法行为对守法行为的替代效应和示范效应,进而导致证券市场的秩序更为恶化。

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应如肖钢撰文中提出的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管理和补偿制度。如果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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