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规则》规定,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