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30日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为此,我们约请专家,就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与企业机遇,进行深入分析。
技术创新的主体究竟是谁?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为此引发较为激烈的争论。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表明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共识至此达成。其实,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界定,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经济概念,是把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引入生产体系,制造出市场需要的商品。可见,技术创新本身是个市场化价值实现的过程,而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只有企业,因为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活动最终也要通过企业来实现市场价值。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究竟有没有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呢?实际上,从2006年至2011年,我国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从2135亿元增加到6579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由71.1%增加到75.7%,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2011年,企业R&D人员占全国R&D人员的比例达到70.8%,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达到55.7%,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比例达到51.9%。从这些结构性数据来看,我国企业确实已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活动主体,甚至一定程度上成为产出的主体。
但是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仍然较为薄弱。2011年,全国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7467个,仅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是0.71%。而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远高于此。2011年,我国有69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行列,但与美国的133家相比仍相差较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入选企业中,除了华为、沙钢外,绝大多数上榜企业属于资源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2011年,全球研发投入500强企业中,共计有12家中国(大陆)企业进入,但前50名企业中没有1家中国企业。在2011年全球IT企业研发投入百强企业中,我国华为公司以24.5亿美元排名第21位,而排名居前的微软,研发投入达到90.4亿美元,三星电子为79.9亿美元,诺基亚为74.7亿美元。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与工业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产业甚至国家的竞争力,都是以企业为依托的。创新能力比较薄弱,客观上导致我国企业难以真正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也影响了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成为当务之急。中央政治局9月30日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强调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体现了国家宏观战略和政策的导向,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所处发展方式转变阶段对企业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对于企业来说,把握产业竞争需求、加大创新力度、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创新路径,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是加强对外部发展环境的认识,增强创新意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将使我国企业进入结构性动荡和重新定位时期。在这个时期,对企业来说,创新意识尤为重要。要把握和应对未来经济、科技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变局,就要放弃“守成”和等待观望的做法,锐意进取。当前,不只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型垄断型企业需要增强创新意识,广大的中小企业也要把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在产业变革中发现和把握市场机会。
二是在资源配置上加大向科技创新倾斜的力度。对于企业来说,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就是加大对未来的投资。我国华为公司能够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企业,与其对科技创新的高强度投入是分不开的。华为每年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10%。持续、高强度的投入,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是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创新路径。企业要真正使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根本途径,首先应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支撑自身发展需求的研发机构,形成创新人才队伍,形成鼓励创新、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保障;其次,应充分利用外部的创新资源,一方面要增强对技术的搜寻和利用能力,从而使企业成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还要放开视野,要关注技术创新,也要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利用外部技术手段和条件,比如信息技术、互联网、卫星通讯等,创造更多的利润来源。
四是加强对激励政策的全面理解和正确运用。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对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运行中,一些企业为了符合认定标准和条件,采取了购买专利等“捷径”手段,客观上助推了一些不具备实用价值的专利买卖。其实,从长远来看,这些“捷径”手段,似可满足企业一时之需,但要获得政府政策的长期支持、市场的长期认可,最可依靠的,还是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真正提升。(作者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