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此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4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据了解,《通知》执行时间为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今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