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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采砂管理任重道远
——访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徐勤勤
本报记者 张 雪

目前,长江非法采砂的势头已得到遏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

记者:您如何评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徐勤勤:我国在长江河道采砂的历史比较悠久,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类采砂船只遍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一度形成无序的、掠夺式的乱采滥挖局面。而采砂管理工作却十分薄弱,体现在几个方面: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政出多门、以罚代管”,收费名目繁多,而且不少部门只重收费而轻视管理;缺乏统一的采砂规划;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缺乏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装备。

经过不断努力,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已实现了从政出多门、无序管理到依法规范、有序统管;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到一家为主、多部门配合;从“全面禁采”到“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转变。

成绩令人欣慰,但也必须看到,目前所取得的成果还只是初步的,采砂管理工作依旧任重道远。未来,一方面,长江上游来砂量锐减,另一方面,经济建设对砂石的需求量持续旺盛,砂石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这会导致禁采管理的难度加大,各地可采区解禁管理压力增加,我们面临的局面将更加复杂,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

记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积累了哪些经验?

徐勤勤:在《条例》指导下,这些年,我们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比如说,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沿江各地根据规定普遍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采砂统一规划在采砂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长江委会同沿江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等,为科学规范管理长江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适时进行整治,是维护长江采砂可控秩序的重要手段。

另外,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需要强化各方合作。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有长期合作的经验。2009年4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签订《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起两部合作机制,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管理工作还需加强上下游、左右岸的协调。为了加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采砂管理,我们成立了专职执法队伍,建立了执法基地,坚持每日巡查,确保了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秩序稳定。

记者:当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哪里?

徐勤勤:难点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长江干、支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上的不协调,执法打击措施有限,震慑力不强;二是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采砂管理工作的重点依然是“人、船、砂”的问题。“人”主要指的是采砂从业人员;“船”指的是涉砂船舶,包括水上已运行和岸上正在建造的采、运砂船;“砂”指的是开采的砂石以及岸上的砂场。这三个环节管住了、管好了,才能有效斩断非法采砂的利益链条。在管理“人”的环节上,需地方政府积极引导采砂人员转产,同时探索非法采砂入刑,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在管理“船”的环节上,应充分发挥多部门合作机制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在管理“砂”的环节上,要适时推行采砂管理“四联单”制度以及加强对沿江砂场的综合整治。下一步,我们将在法规制度和政策层面继续加以研究,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方面继续加以探索,对非法采砂行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确保长江采砂的总体可控,维护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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