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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重审批”到“严监管”
张蔚蓝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今年年底,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将正式画上句号,而代之以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数据显示,2012年与2011年相比,民间组织数量增加了3.7万个,民间组织总数达到49.9万个,2012年的年度增长率更是达到8.1%。“民间组织增长速度的大幅攀升,充分说明以广东等地为代表的全国范围内10余个省市的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切实成效。”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与公共治理研究”课题组近日发布的研究报告得出这样的结论。

民间组织双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最大挑战,将是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在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放”和“管”要同步推进,通过“放”激发社会活力,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扭转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政府在给予民间组织发展空间、成长资源和充分信任的同时,还须依法严格监管;强化和提升政府的监管能力,要求政府改变和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构建以登记管理部门行使登记监管职责、各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建立这样的民间组织监管体系,首先要转变工作理念,即从“重审批”到“严监管”、从重权力到重责任、从重直接管理到重间接管理,放松登记的同时更要严格监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同时,要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弥补以往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缺失。

例如,有些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的“离岸社团”,利用境内外的管理差异和信息上的不对称,打着社团的旗号在境内干着牟利的勾当,扰乱了行业秩序。治理这些“离岸社团”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此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探索以社管社途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一些联合性和枢纽型民间组织的行业自律和监管作用;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建立监管的多方参与机制,搭建参与平台,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力量的立体化监督作用,让民间组织接受来自全社会的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入的监督。这是因为对民间组织最有效的监管并非政府的行政监管,而是广泛的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这样,在降低门槛的前提下,从“重审批”到“严监管”,将政府的依法监管、民间组织自身的自律管理和行业监管、社会舆论与公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所形成的综合监管合力,将共同促使民间组织在充分竞争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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