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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关村创新发展四大新政出台
促进文化科技融合与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记者赵淑兰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记者赵淑兰报道: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今天出台《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4条新政策,这是继“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一轮政策创新工作的集中成果。新四条政策有助于中关村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在中关村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是对中关村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的发展。

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是对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扩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中关村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明确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中关村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是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以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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