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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
有关决定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沈则瑾

本报上海9月26日电 记者沈则瑾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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