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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秩序才有自由和权利
李 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人们普遍给予理解与支持,但也有人担心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会因此受到抑制。这显然是对立法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网络行为的误读。

人人都用互联网,这个新的平台将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带来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许多困扰。如果任其无序发展,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立网络规则、保障正当权利,是法律必须承担起的时代重任。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罪与非罪、量化标准、行为手段与危害结果等都有明确界定,有效解决了法律缺位或适用不明确的问题。一定要看到,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规则才有秩序,自由不是无序的借口,更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的公布,一方面为所有公民依法抵御不良言论侵害筑起了堤坝,一方面也为网络管理建规立制,做到有章可循,才能以法律判断、司法裁决取代个人意志和行政命令。可见,为网络空间立法绝不是什么“设堵”、“清网”,而是为了“扶正”、“祛邪”,中国互联网迈出了更加成熟、更加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例如美国在多起司法判决中对网络诽谤进行严惩,有人曾因散布谣言污蔑他人而被判罚上千万美元;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对网络造谣诽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实践证明,健全法制法规建设、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摘下网络的“虚拟”标签,才能使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和谐的秩序中实现自由和权利,共享现代文明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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