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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阳光之举
李为民

“错案终身追责制”对法治社会的治理与司法制度的设计,具有明显的启示意义。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就曾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纵观古今中外,冤假错案很难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有的因故意陷人入罪,有的由于认识错误,有的缘于办案能力不强,有的归于侦办技术落后。

权利是公民生命的组成部分。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应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种保障的每一个过程都应该看得见、摸得着,经得起推敲。

司法人员代表国家执法,绝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视而不见,对当事人的痛苦漠不关心,更不能达到麻木的程度。每个案件,对司法人员来讲可能是所办案件的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而对当事人来讲,每个案件的影响都是百分之百。

一个冤假错案能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同时,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它严重伤害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可以说,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

“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司法人员守护的不止是司法公信,更是制度尊严。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就有必要让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为一种负担,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给权力套上“笼子”。经验表明,权力成为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司法人员严苛的背后,是对正义底线的坚守。司法人员要永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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