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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支付安全不能不重视
会 理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快速普及,非现金交易的大力推行,支付渠道不断丰富,支付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增多,支付业务环节日趋复杂化,在提升支付业务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金融支付业务蓬勃发展,支付手段和渠道不断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异军突起,支付清算系统更加多元化。

在发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支付机构集合客户沉淀资金,以公司对公存款名义存放在银行,银行支付利息为支付公司所事实占有;以沉淀资金(对公存款)作为与银行业务强制合作的捆绑条件,引发银行存款市场的无序竞争;套用银行低风险业务端口开办高风险支付业务;绕开央行支付体系开展跨行支付业务等。

银行卡技术安全也存隐忧。截至目前,全国已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基本沿用的是磁条卡技术,安全性低,容易被复制和盗刷。

网上支付安全存在漏洞。客户在网上容易将卡号、密码泄露给不法分子,或登录伪冒网站误填重要金融信息,账户资金极易被盗。

POS机收单安全管理不到位。截至2012年末,我国已布放银联联网POS机逾700万台,联网商户近500万户。一些收单机构对商户资质标准把关不严、恶性竞争,造成商户登记信息混乱,增加监测难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并完善其沉淀资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准入事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应限于支付结算服务,如要开展吸收资金、发放贷款、代销金融产品等金融业务还应取得相关许可。同时应按照我国分业经营的监管原则严格禁止超范围经营。

还要加快推进银行卡安全技术升级。逐步用IC芯片卡替代传统磁条卡。2015年开始,发达经济区和重点行业全部使用芯片卡,取消磁条卡。

统一监管标准。相关部门对从事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在实名制管理、技术安全、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适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的法律法规标准,避免宽严不一导致风险薄弱点和监管套利。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监督。特别是针对一些银行及分支机构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对第三方机构扣款指令进行真实性审核,未经授权对外提供客户信息问题,应尽快纳入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范畴。

强化行业自律。有关行业组织应该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杜绝管理漏洞。探索加强支付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建设。对于违规开展业务的收单商户、合作机构建立行业内的“黑名单”制度。在银行吸收第三方机构存款、客户信息保护、业务合作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公约约束机制,避免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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