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金融观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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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 金 荣

互联网金融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颇有成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之趋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越来越复杂,其风险也正在集聚。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有些业务游离监管之外,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很多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提供的担保、资金募集使用等都属于金融服务,尚未纳入监管;部分网络信贷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则存在高利贷嫌疑。

此外,潜在的欺诈风险需要警惕。主要表现为: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公布虚假信息以创造虚假的资金供求;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对客户没有实行实名制,借贷双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内控缺失导致负责人卷钱跑路;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存在较大漏洞。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公开面向社会大众的特性,上述欺诈、跑路、个人隐私泄露或滥用等事件极容易引起社会群体事件,带来社会不稳定。

信用风险也同样不容忽视。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提供的担保、资金募集使用等服务客观上使得该类公司承担了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难以有效评估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以及缺乏相应的抵押品导致难以有效控制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据统计,截至目前网络信贷的逾期贷款率普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

还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导致资金借贷双方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金融平台公司都要求投资人通过平台本身来转让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其转让渠道相对限制和二级市场容量规模较小,也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为规范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应加强监管。

首先应明确网络金融平台公司的性质与定位,促使其回归本质。明确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应回归纯粹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资金进行归集使用;不得开展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类银行业务。

同时,要求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客户管理需全部采取实名制,对借贷双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网站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或不实的信息披露,不得披露预期收益率,不得人为创造虚假的供给需求信息;不得为借贷双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增信,包括垫付、担保、抵押、第三方担保或抵押等;不得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使用,而应独立封闭运行,客户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托管和结算。此外,还可以考虑对借贷双方的借贷额度设置一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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