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2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这部总共48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分别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保障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这部司法解释作为企业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等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