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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贴士

一般责任再担保

一般责任再担保是指直保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由再担保机构承担因直保机构破产而悬空的担保赔付责任。一般责任再担保的意义在于再担保机构需承担由于直保机构破产而无力赔付的担保责任,也就是风险兜底,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基本的信心,从而实现对直保机构的信用增级。

连带责任再担保

连带责任再担保为严格意义上的再担保。

再担保机构为直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再担保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直保机构代偿,也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代偿。

代偿后,直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通过处置反担保措施等途径进行追偿,无法追偿部分形成的损失由直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担。

再担保体系的作用

有效提升直保机构信用等级;有效分担直保机构的风险;市场化监督辅导直保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有效传导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担保业服务小微企业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有助于融资担保行业整体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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