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记者就条例修改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负责人。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条例》共8章108条,涵盖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建设质量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在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相关方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第十三条规定工程使用的材料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期应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压缩工期;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较快,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出行便捷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问题。
“高速铁路技术密集,运行速度快,对安全保障有更严格的要求。”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地质勘察质量;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社会公众人身安全,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基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因此,《条例》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同时作出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消除缺陷;针对电气化铁路安全保障的特点,明确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还从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保障运输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