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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消费权益应纳入法制轨道
吴睿鸫

过去人们在ATM机上取到假钞,银行和取钱者都会各执一词,纠纷很难判定。北京的自动取款机今后将实行“冠字号码查询”技术,上海、广州、南京的自动取款机也实现了这项查询功能。

所谓冠字号码,指的是印在钞票正面左下角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10位编号,每张钞票的冠字号码各不相同,可以看做是钞票的身份证。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倘若今后有顾客认为银行ATM机吐出了假币,可先到该银行柜台验证取出货币的真伪,确认为假币的钞票将会被银行收缴,人们可以凭借收缴凭证向付出假币的银行提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由银行查证。如情况属实,市民将得到相同数量真币的补偿。  

近年来,人们早已记不清有多少ATM机吐假币的新闻了,有些人为此甚至不惜劳心费力,打起了官司。如今,银行出台这项制度,不但默认了ATM机也会吐假钞,而且体现了银行在市场化的背景下,主动放下身段,开始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若顾客从ATM机货币出口取到的人民币是假币,不仅意味着银行没按合同行事,也违背了相关法律。银行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理应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视角分析,银行ATM机吐出假币,顾客应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界已呼吁多年。从长期看,我国有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银行作为经营者,储户作为消费者,倘若银行有欺诈行为,理应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载于9月4日《法制日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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