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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额赔偿让侵权者有切肤之痛
马立群

创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激烈。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加速,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投入越来越大,一旦遭受侵权,损失往往不可估量。以往,由于法定赔偿额较低,不少企业的商标被他人盗用后,依法维权的结果经常是,“为赢一只鸡,花了八头牛”。这种得不偿失的窘境不仅让权利人泄气,而且在客观上削弱了打击侵权者违法行为的力度。

修改后的法律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至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法律还将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正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方向,侵权行为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企业呕心沥血的创新过程,另一方面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无孔不入、肆意妄为。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更多地考虑如何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却忽视了从加重对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负担入手。强化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让侵权者感到切肤之痛的重要之举。因为,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功能就在于惩罚侵权者违法行为的同时,威慑、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今,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将迫使侵权者不得不权衡违法成本与收益,知晓违法后果,从而理性地放弃违法行为。如果侵权者抱着侥幸心理,一味地实施侵权行为,那么,等待他们的处罚之一就包括法律令其承担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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