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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资委、证监会出台意见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
本报记者 李予阳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日前出台《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记者就《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即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国有股东要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履行承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上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有优先受让权。

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提出“培育注资”方式,主要考虑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为促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一方面,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之间在战略、产业上实现协同发展,资源配置上相互支持,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均有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具有发展前景、但短期尚难盈利的业务、项目,或者一些短期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并购项目,上市公司可能不便直接参与,而国有股东具有代为培育的条件。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不是要求所有的国有股东均推行培育注资业务,在《指导意见》里强调的是“有条件的国有股东”,所谓“有条件”是指国有股东应具备代为培育的实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明确,相互之间战略、产业协同性强,公司治理规范,内控体系健全。同时,培育注资模式应在市场原则下操作,按市场规律办事,确保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在“培育注资”模式下,如何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国有股东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以确保培育注资规范操作。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防控内幕交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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