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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公”公开乏力很刺眼
胡印斌

近期,一批省级政府公开“三公”经费的举动吸引了公众的关注。然而,交出的有些答卷并不尽如人意。

“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是政府部门应该履行的责任,也是社会公众监督政府法定权利实现的手段。在这个问题上,政府部门既不能吞吞吐吐、半遮半掩,甚至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推脱,更不能将“三公”公开形式化、简约化,仅仅列出一些笼统的数字,用来应付差事,这样不仅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而在各地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效应,不可不察。那么,省级“三公”经费为何公开乏力?果真如有关专家所言,只是缺乏预算法的刚性约束吗?答案显然没有那么简单。法律的要求是一种约束,而权力运行的封闭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省级“三公”经费公开乏力在于:其一,“三公”经费公开并非出于地方政府的理性,更多是一种压力之下的勉强公开。既然是勉强的行为,当然很难要求这种公开能够做到让公众满意。这样的公开,与其说是制度层面的进步,倒不如说是对民意的搪塞之举,并不具有实质的信息公开价值。其二,与监督缺失有关。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往往深深隐藏在财政预算的大盘子当中,公众很难从中明了具体的规模。

省级“三公”经费公开如果乏力,既关系到中央公开“三公”的政策效果,也会影响到市、县一级能否持续、彻底公开。有必要继续拓宽监督渠道,比如,通过人大的介入审查,一方面,赋予政府“三公”支出以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多一道屏障,遏制那些并非必要的支出。又如,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积极公开,以接受民众的审视,从而对政府行为产生倒逼。

(原载于8月27日《法制日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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