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具有一定威慑力。但由于维护成本等问题,近年来有些地方开始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经营。
将“电子眼”外包出去,缓解了地方公益性投资缺乏和警力不足的现实困难,但这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一种变更执法权的行为,正确与否值得商榷。一则,“电子眼”属于公益性管理,不能成为“以罚代管”的“神器”,让执法成为逐利行为。二则,将“电子眼”外包给私人公司,在某种意义上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把权力衍变成了商品。而执法权一旦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很可能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人们因此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电子眼”执法权外包行为从根本上模糊了政府与企业、公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也不可避免地伤及政府形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叫停,以维护执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