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二审稿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二审稿从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广告代言等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
此外,对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二审稿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分别修改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