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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关怀呼唤法律保障
郑传海

进入农历处暑时节,各地高温开始消退。不过,炎炎夏日年年有,如何保障建筑工人错时差调休权和领取高温津贴权,仍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块心病。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据笔者观察,在不少企业尤其是建筑工程企业,该办法的落实不尽如人意。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企业也面临不少苦衷。

一是合同施工工期普遍没有给建筑工人在高温环境下以“喘气”的机会。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没有对确保高温时节劳动者弹性休息权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在工程勘察设计和对外发包(招标)时,往往只考虑抓紧施工,尽快完成任务,很少考虑每年三四个月的高温季节。如果工程承包企业在高温时节采取弹性施工制度,施工进度必然会受影响,甚至影响在合同工期内交付工程。显然,承包企业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

二是招标文件没有建筑工人高温津贴这一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建筑工人高温津贴等支出作出约束性规定,在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企业的投标文件里,都没有高温津贴这项支出费用。

可见,要把对建筑工人“高温关怀”的政策落到实处,必须认真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瑕疵,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同时,强化法律和各职能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和指导,对各行业制订和发布的建筑工程招标范本进行清理,并严格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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