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媒体关于各地违法建筑的报道不绝于耳。违法建筑背后形形色色的故事也颇为吸引受众眼球。
什么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
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既然违法建筑的概念很清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上也有法可依,可为何近年来对各地违法建筑的治理却呈“按下葫芦浮起了瓢”,越治越多的趋势呢?究其原因,有一点不容回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当事人违法建设时听之任之,不及时主动依法制止和查处,等到违法建筑完工后才去追究责任,而此时常见的治理措施又往往是以罚代拆,甚至不了了之。这样有名无实的监管,不仅使法律权威大打折扣,而且由于违法成本低,致使他人纷纷效仿。
这不禁让人想起不久前曝光的大都市“群租房”问题。京城“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竟然租住了25人”的新闻,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千夫所指,广受诟病的也包括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缺失。这是因为,早在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就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这已被社会解释为明确“禁止群租”的核心内容。
不缺禁令缺监管。现实中,敷衍了事、怠于作为的监管并非个别现象。大的方面如环境污染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小的方面如城市“小广告”、出租车拒载……,百姓不满的呼声不止,都与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关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离不开规矩。如今,对各类社会行为的顶层设计可谓细致完整,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可谓缜密严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真正能够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法规,或是尽职尽责地履行监管义务,从而做到监管措施得当、成效显著的,却并不多见。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掺了水分”的监管,离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希望相差甚远,现状亟待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