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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德国尚未承认“比特币”合法货币地位
本报驻柏林记者 王志远

最近一段时间,一种名为“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受到广泛关注,并有报道称,德国已经率先承认了其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究竟为何物?德国到底是否已承认其作为货币的合法性?

“比特币”其实是一种用特定算法计算出来的加密数据包。其概念由一个化名为“中本聪”的人在2008年提出。随后,他以开放、对等、共识、直接参与的理念为基准,结合开源软件和密码学中块密码的工作模式,在P2P对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的平台上,开发出“比特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操作系统,并于2009年1月3日发行第一批50个比特币。

生成“比特币”的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挖矿”。虽然理论上每个人只要有电脑都能做“矿工”,但生成“比特币”的运算过程相当复杂,也就是说“比特币”通过计算机的运算能力消耗获得价值。此外,在技术层面上,“比特币”的供应量是受到控制的,至今共开发出大约1100万个,但其数量最多也只能达到2100万个。因为“挖”出的“比特币”越多,“挖矿”的难度就越大,“比特币”的增长就越慢,目前全世界每小时只不过产生150个比特币而已。据测算,最后一个“比特币”将在2140年产生。

一些人认为,“比特币”像黄金一样具有充当货币的一些特性:一是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无法被大量的随意生产、开采;二是可以被转让、可以被记录,具有一定流通性;三是它还具有一定的保值功能。

记者调查了解到,德国自民党议员、议会金融委员会成员弗兰克·舍弗勒今年7月底和8月初曾就“比特币”相关问题对联邦财政部提出过问询。而财政部对其问询的答复便成为德国媒体报道的依据。

为核实情况,记者专门联系了德国联邦财政部。该部的马丁·乔杜里先生向记者表示,“比特币”既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法定支付手段。但是,德国联邦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作为记账单位,“比特币”和外汇一样可具有结算功能,但不具备充当法定支付手段的功能。“比特币”可以作为“私人货币”,也就是说,基于私人之间的约定,“比特币”才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乔杜里说,对于舍弗勒的答复并不是财政部对“比特币”定义的首次声明,而只是再次重申了他们对“比特币”的一贯态度。他说,当前对“比特币”的定义符合《德国金融事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早在2011年11月就出台了一份“金融工具”备忘录,赋予“比特币”与外汇同等的地位,并规定它为一种“记账单位”,而非法定支付手段。

今年上半年,由于投机商的炒作,1“比特币”曾经被炒到能兑换266美元。而4月份,兑换率在数小时之内又暴跌至105美元。这种大起大落的兑换率,让“比特币”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此外,“比特币”还存在着被滥用和方便洗钱的潜在风险。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监管的呼声也逐渐高涨。

乔杜里告诉记者,德国政府评估认为,使用“比特币”基本上不会对其所涉及交易的税收估价产生任何影响。“比特币”可以用于商业和私人结算业务,使用时匿名和通过互联网办理交易不会带来新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商业往来不断增多,对此,德国金融管理部门早已有所认识,并开始进行相应的监管。

不久前,德国Fidor银行与德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de达成合作,授权其代理“比特币”交易业务。由此,Bitcoin.de成为全世界首个与银行建立直接合作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并被纳入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遵守反洗钱法等金融市场规范。

有观点认为,尽管“比特币”的货币身份尚未“转正”,但将其尽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并依法规范其交易市场,乃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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