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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组织可建企业年金
惠 民

本报讯 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今后可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是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12。

人社部、民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更好地保障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通知》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形成报备。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12,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6。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规定社会组织缴费计入工作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例,可综合考虑工作人员个人贡献、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计入比例,差距不宜过大。此前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惠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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