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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林火灿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暂行办法》提出,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在电网接入方面,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鼓励结合分布式发电应用建设智能电网和微电网。

《暂行办法》明确,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并可考虑峰谷电价因素。结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则上按月结算。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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