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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建筑焕发新生机
□ 李 丹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具有文化价值的老建筑正面临岌岌可危的境地。在加快发展脚步的同时,我们是否该停下来思考一下:如何“盘活”这些珍贵的建筑遗产?如何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让居住在这里的人们享受更好的生活?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存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其中建筑类遗产达40万处。这些建筑上溯汉唐、下及近现代,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许多老建筑正面临岌岌可危的境地,即使是一些由政府投入专门经费保护修缮的建筑,往往也因没有考虑使用问题而陷入“维修—空置—衰败—再维修”的怪圈。有的地方政府单纯考虑经济利益,更使一些热门景点过度利用,甚至将建筑遗产出租牟利,变为私人会所。

如何让老祖宗留下的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如何“盘活”这些珍贵的建筑遗产,使之融入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如何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让居住在这里的人们享受更好的生活?这些都是我们不可能绕过的话题。

□ 旧房子一样能回收

废弃的脚踏车、不穿的旧衣服、喝剩的饮料瓶……,我们身边的许多废旧物资都能回收、分类、再利用。而旧房子呢?其实一样可以回收再利用。在建筑结构无虞的状态下,一些失去原有功能的老建筑,经过重新设计施工,就能另作他用,重新焕发青春。

“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赋予文化遗产当代功能,能够促进文化遗产承载的文化传统的传承。”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吕舟认为。我们一直尝试将废旧建筑重新改造利用,如北京的“798”、上海的老工业遗址、天津五大道地区庄王府遗址等,有的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的作为博物馆开放参观,有的用作休闲娱乐场所,这些做法都为建筑遗址找到了新的发展空间。

以往,老建筑的再利用大多停留在“橱窗式”的展示阶段,很难带来经济效益,往往是政府投入资金维修后作为参观展览基地,而门票收入仅能基本维持日常管理,后续维修投入还需继续依赖政府。台湾文资专家施国隆认为,真正的再利用应该是在经济上能够永续经营,利用良好的经营管理,达到财务自主性。“建筑再利用应该是主流发展而不是另类时尚,是创造生机而不是解决遗弃,是潜力开发而不是改变空间,是功能多样而不是用途窄化,是设计美学而不是因陋就简……”施国隆对再利用的原则提出了这样几点要求。

对老建筑进行必要的维修时,除了遵循“修旧如旧”的基本原则,施国隆认为还需要遵循《威尼斯宪章》第九条的要求: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 新旧建筑和谐共存

保护有文化价值的老建筑,并不意味着要将它围圈起来、束之高阁。对老建筑的维护与再利用,要使其能够与周围的新建筑和谐共融,共同服务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在这一点上,香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在香港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一般的认识是老建筑大多难以保留,肯定是要拆掉盖高楼大厦了。然而,从2008年开始,香港特区政府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既保存了历史建筑,将之合理利用,又可为小区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市民积极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来。

法院变学校、警署成酒店、医院改文化馆,就连街角一栋不起眼的旧住宅,都变成了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医医疗保健中心。短短5年时间,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就实现了不小的突破,完善的机制是计划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

实施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府首先在闲置的历史建筑中物色一些适宜做活化再利用的建筑纳入计划之内,邀请非营利机构提交建议书,建议的用途必须以社会企业的形式经营,并且在开业两年后能达到自负盈亏。同时,特区政府成立了一个由不同界别的官方及非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研议及审批。

“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先后进行了3期,共完成12个建筑活化项目。香港特区发展局副秘书长雷洁玉表示,活化后的建筑不仅能够促进文化创意、旅游、艺术、中医药等产业的发展,而且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定期组织观众参观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让大众对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产生更深层次的了解。

□ 杜绝过度商业化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或是过分保护,只维护不利用,很容易导致建筑遗产的空置、衰败,这种被称为“冻结式保护”;还有一种是过度利用,将原本具有的商业价值过度开发,使游客远远超过景点所能承受的范围,从而使建筑因过载而产生不可修复的损害。

建筑遗产的再利用过程中,我们在避免“冻结式保护”的同时,更应警惕过度商业开发带来的损害。国家文物局原顾问谢辰生老人曾说过,“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没有保护,就没有利用的基础。

合理利用,首先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对此提出了几项具体原则,“凡是能够用于文化展示的,就不用于商业目的,能坚持公益性的就不搞经营;需要和有条件进行产业开发的,应优先安排文化旅游和创意产业;即使是适合商业用途,如餐馆、旅店的,也要注重突出建筑遗产的历史、地域价值与特色,彰显建筑遗产的文化元素。此外,无论何种形式的开发,都不能违背公民教育准则和社会道德底线”。

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历史建筑中原住民的权益。其实,对于历史建筑来说,原住民也是其展现历史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我国以往的古镇、景区开发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的商业利益,往往将原住民全部迁出,将几乎所有的古镇建筑都开发成商业设施或参观景点,这种过度开发方式使建筑遗产的历史、人文信息丧失殆尽,只留下一个个建筑的空壳。

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上,我们还应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如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其房屋在整修完善后,90%的原住民都迁回居住。当地政府提出,“原来房子谁住,改造后还由谁居住”。必要的设施改造可以使当地居民享受现代化生活,而原住民也为城镇保留了一份古朴与适宜的文化风情。这种“双赢”的做法,应当为我们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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