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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光灯下的财产和利益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个人利益申报制度
本报记者 廉 丹

7月25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政治委任官员的利益申报资料更新完毕,并上载至政府网页供市民查阅。

香港特区政府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98年。身居要职的行政会议成员们当然也不例外。每位行政会议成员要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填写报表,申报财产和个人利益。

所谓“利益申报”指的是行政会议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涉及利益时,要主动向上级或者主管部门呈报,避免引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比如,行政会议成员要申报有没有担任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要申报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以其配偶、子女等或者以公司名义拥有的土地及物业;要申报虽然不是行政会议成员本人所拥有、但却有实际利益的土地及物业等。

在接受赞助及礼物方面,规定要求行政会议成员本人(或配偶)接受因行政会议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财政赞助、海外访问赞助或价值港币2000元或以上的礼物,须于14天内填写《接受赞助及礼物申报表》作出申报。有关申报亦会上载行政会议网址,供公众查阅。

在申报名单里,特区行政长官名列第一。从梁振英7月24日的申报中,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梁振英在香港拥有3处住宅,其中有两处相连的住宅空置,另一处出租;梁振英在新加坡还有两处住宅,作出租用途。梁振英的太太梁唐青仪名下有两处位于英国的住宅,都用于“家庭居住”。

梁振英申报,他是一家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东,他并告诉公众,他已将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以信托形式持有,并以他的太太作为受益人。在是否担任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一栏里,他填写的答案是“无”。整个申报表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表格最后是梁振英的亲笔签名。

在香港,政务司司长是仅次于行政长官的高官。林郑月娥在“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一栏中填写的是“受雇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政务司司长”。

报表透露,林郑月娥在香港是“无房户”。她拥有3处住宅,但都不在香港:一处在英国剑桥出租;一处在内地苏州空置;一处在英国自住。当然,虽然在香港无房产,但林郑月娥不会没有房住。在担任政务司司长期间,她可以住在政府提供的官邸,直到任期结束。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拥有的物业更少,只有两处。一处在美国自住,一处在香港出租。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香港“拥有两个住宅物业及一个车位”,其中“一处住宅由家庭成员使用,另一住宅及车位空置”。

申报制度规定,上述官员登记的利益如有变更,须在变更有效日期起的14天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如果是香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和物业利益变更,则须在变更有效日期起的28天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

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得非常严格,如果不小心“漏报”,后果将十分严重。

行政会议成员如违反申报制度,行政长官会视情况进行劝告、警告、公开谴责、免除该成员的职务等,直至采取法律行动。

按照规定,在出席会议前,行政会议成员有责任检视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是否涉及本人的利益,并必须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行政长官将根据其所申报的利益,考虑行政会议审议的事项是否与该成员有利益冲突,并决定该行政会议成员能否参与讨论或必须避席。据统计,2012年行政会议成员因涉及个人利益而避席会议的次数共有252次。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林奋强在去年香港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前卖掉自有物业,廉政公署于去年10月底接获投诉。投诉指林奋强“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提供非法利益”。廉署经过半年多的调查,于8月1日宣布:不需继续调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林奋强。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律政司决定不进行检控。廉署还就调查结果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委员会也同意廉署不需继续调查。当日,林奋强辞去行政会议职务,并得到梁振英接纳。

链接: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本届行政会议成员包括问责制下委任的15名主要官员及14名非官守议员。行政长官是行政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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